一、进一步修改完善评审标准条件 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08〕1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品种权视同专利权。对皖北和沿淮23个县(市、区)在乡镇工作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系列、本专业特点,于8月底前修改完善评审标准条件,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
各市、各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等进行考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4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评聘分开方案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评聘分开为由,超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评审。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从今年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原则上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进一步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进行综合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进行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评委会组成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评委库届满三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注重遴选品行好、专业水平高、业绩突出、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进入评委库,要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完善和创新评价办法。
四、其他要求
各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会同政府人事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员组成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高评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45号)的要求规范操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处理意见。若有弄虚作假者,按职称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其评审资格。
2009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从8月份开始至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见附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审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确定。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市人事局和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人事厅。
附件:2009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表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