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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9-11-05 12: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枞阳县《关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要求,在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为规范中小学校经费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枞阳县《关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要求,在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为规范中小学校经费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完善财务资料建设,保证学校财务资料安全;规范票据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方式。由县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全县中小学财务活动。
第五条 中学按校核算。小学由中心学校集中核算,小学向中心学校实行报账制,实行“以收定支,分校核算”。中心学校设置主办会计和出纳各1名,中学设报账员1名,小学设兼职报账员1名,中学由县教育局会计室统一代理记账。中学和中心学校每月应向县教育局财务科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在业务上接受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职责。(一)中学职责:负责本校经费的收支管理、账户管理、经费上缴、教育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定期及时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按要求编制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经费收支账册和固定资产账册,规范票据管理及会计信息资料建设与管理;(二)中心学校职责:负责本校及所属学校的经费收支管理,经费上缴和下拨、账户管理、教育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编制本中心学校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收支账册和固定资产账册,规范票据管理及会计信息资料建设与管理;(三)小学职责:负责本校经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管理好学校固定资产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全县中小学部门预算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分校编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到县教育局,再由县教育局下达所属学校执行。
第八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九条 中学和中心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季分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季度末向县教育局财务科报送下季度用款计划,由县教育局财务科统一汇总,报送县财政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实行专户存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设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中小学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代管经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县及县以上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等。
   第十二条  中小学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我县《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枞政办〔2007〕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批准手续。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万元以内由学校决定,5万元以内由县教育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没有批准手续的工程严禁开工建设,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否则县财政不予支付。
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严格控制学校负债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负债,必须报教育局批准。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方可支付。学校票据的审核审批按如下规定:中心学校办公室和本部一本账不得分开记账,票据由中心校校长审批,主办会计审核;中学票据由校长(或负责人)审批,亦可由校长委托分管校长审批,总务主任审核;小学由校长(或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审核。中小学所有原始支出凭证按月报送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  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上单项支出在千元以上,需经行政会研究,方可开支。大额经费支出和大宗物品采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具体程序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和印鉴管理。各校的收费票据必须到县财政局统一领购,学期结束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学校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印鉴应分开管理。印鉴管理人员:中心学校为校长、主办会计、出纳;中学为校长、总务主任、报账员。印鉴保管要求:中心学校主办会计保管财务公章及自己印鉴,出纳保管支票及自己印鉴,校长印鉴可委托主办会计保管;中学报账员保管支票及自己印鉴,总务主任保管财务公章及自己印鉴,校长印鉴亦可委托总务主任保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中小学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中小学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的大宗物品购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初学校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批准,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国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报县财政局按《枞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枞政办〔2008〕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校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管理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财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教育局每年对学校财务进行内审一次,学校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要对经费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对学校经费情况审查一次,并张榜公布。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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